“支持”与“规范”并举,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时间: 2021-05-22 来源: 教育部 分享:

       随着深化改革开放,在新的世界格局下,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化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开始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开启了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完善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为“条例”)进一步细化修改完善,并颁布实施,就印证了我国教育事业的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它必将进一步强化和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今年是国民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而“条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颁布实施,这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办教育发展的高度重视,“条例”充分体现了“支持”与“规范”并举,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定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落实在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方方面面。

  一、支持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1、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

  “条例”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特别要强调的是,这一条放在“总则”这一章,而不是放在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这就凸显了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党对民办教育事业重要性的高度重视和关心,这一规范表明它不是一般的学校组织和活动,是民办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保证。“条例”要求民办学校还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机制,确保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促进学校依法规范办学。

  2、肯定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尽管其组织的性质和特点都有其不同的属性,但从事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必须“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这一原则的确定表明,一是,教育事业本身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事业,是服务于整个社会的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事业做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自然也是公益性事业;二是,公益性事业也可以由一部分营利性组织承担,如公共交通,供水,供电,都属于公益性事业,不排斥有部分营利性企业参与,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有益补充,可以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它首先也必须确保其公益性为主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以营利为主要办学目的。

  3、制定了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扶持的法律规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2016年下半年,党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落实到具体条文中,通过制定了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扶持的法律规范来体现。“条例”分别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用地政策、金融保险手段等方面规定了不同扶持政策和措施,既符合了分类管理的特点,又体现了分类支持,“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政策举措。

  二、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规范管理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之路,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

  1、规范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民办教育事业是教育事业发展和促进教育改革的主要力量,因此“条例”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出发对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二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以及颁发办学许可证和自动延续,换发新许可证的规定;三是,规范了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四是,依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五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科研、管理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实现、保障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利等等。

  2、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

  一是,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和特点,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条例”明确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不同法人制度,以及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二是,细化了两个不同属性民办学校的准入制度、举办范围等;三是,规范了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规定“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以及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和校长的任职资格和决策权限;四是,规范了民办学校的章程建设以及建立民办学校内部的监督机制;五是,赋予了民办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位授予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六是,规范民办学校教师培训、保障教职员工薪酬和相关待遇的行为等等,厘清了民办学校在办学中的责、权、利,有利于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

  3、构建了行政监督、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体系

  一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类教育事业的职责,因此,“条例”遵循教育法律的规范,规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二是,要求“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并就监督机构的人员构成、职责、任期、议事规则等做出了规定,同时要求民办学校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两者共同形成了民办学校内部监督体系;三是,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四是,将民办教育纳入到国家教育督导的范围,明确了“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责任。

  三、贯彻实施“条例”还应注意的问题

  1、民办教育适用的法律范围扩大了。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的实施,规范民办教育的法律在宪法和教育领域的8部法律基础上,增加了民法典、公司法、慈善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价格法、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等;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等等都进入教育领域,使得教育治理的法律环境更加复杂,加大了治理范围和难度。

  2、不同属性的民办学校其规范的法律也不尽相同。如,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除原有法律外,还有:慈善法、民法典、物权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等;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除原有的法律外,还主要有:公司法、民法典、物权法、价格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等,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教,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的法律规范更加复杂,增加了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范围和难度。

  3、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原来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社会保障部门来管理,现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行政部门、民政部、金融管理部门等成为了不同属性民办学校的管理部门,管理更加多元、多头,增加管理的难度,以及各部门协调一致依法治教的难度。

  当然,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我们运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的精神开展认真研究,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与民办学校一起研究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齐心协力助推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对教育的需求,繁荣、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 叶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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